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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已月沦为食用农产品踏上市场展开销售的“通关文牒”。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管理中,“通关文牒”将怎样发挥作用?本期回应展开答案。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 对于绝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已月沦为食用农产品踏上市场展开销售的“通关文牒”。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管理中,“通关文牒”将怎样发挥作用?本期回应展开答案。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拒绝,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应联合创建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交会机制,其中规定的“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是食药部门明确提出的食用农产品入市拒绝,这意味著,进场要用入场券了,可生产者的入场券应当怎么领有,去哪里领有?回应,记者展开了专访。本质是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声明”由生产经营主体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就是逆被动检测为主动声明,是面向消费者的严正“允诺”,不利于逐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性责任意识。
“不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监管局的委托,近两年我们先后挑选了浙江奉化市和衢江区、陕西榆林市和岐山县、山东平原县、四川蒲江县、福建尤溪县、河北承德县、黑龙江阿城区等9个市、县展开试点探寻。以往的产地证明注目的是产品来源,而合格证明特别强调的是检测合格。现实中,只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部分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做自检或检验,将较慢自检报告或检验产品检测报告用作入市凭证。
然而,对于量大面广、集中经营的农产品,以‘检测’为手段获取的‘合格证明’似乎是低成本、低效能,生产经营主体没积极性,无法符合杂货、零售市场管理和政府监管的必须,更加难以实现生产经营主体仅有覆盖面积。”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政策与信息室副主任陈松说道。陈松指出,在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条件下,如果需要构建每批上市销售的农产品附带一个合格证,而且是由生产经营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早已是十分大的变革。
试点过程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既标识了产地信息或来源,又标明了合格状况,几乎可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市拒绝。如果每个合格证上再行可选主体二维码,还能构建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化追溯到的功能。
另外,鉴于农产品生产与管理成本的约束,证明农产品否合格,可容许采行检测或允诺两类形式。有条件的可选择自检或委托检测的方式标明合格,没有条件的可选择自我允诺或协议允诺。
允诺合格就是要变被动检测为主动声明,不利于逐步提高广大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性责任意识。事实上,由生产经营者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本质就是其对外的“自我声明”,也是一种面向消费者的严正“允诺”。市场准入倒逼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通过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倒逼销售者采行一系列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措施,并把市场准入的压力传送给生产者,构成以利益驱动的制约共赢机制。
实践证明,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要做到好三个要点:一是合格证出示主体不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涉及部门,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付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负责管理。二是生产经营者要根据自身条件采行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其产品合格,其中,措施还包括采行自检、委托检测、内部质量掌控、索取生产者有关质量安全性证明材料、与生产者积极开展信用合作或自我允诺等等;三是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宣传和指导,强化对杂货、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者不道德展开检查和督导,并协同食药部门对上市的已出示合格证但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追根溯源,依法处理。从符合消费者知情权和政府监管市场需求的角度考虑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最少不应还包括产品名称和数量、生产经营者信息、保证合格方式、生产经营者盖章或亲笔签名、出示日期等五类基本信息。现阶段我国农产品从田间地头进账到贮运、销售过程中,纸盒简陋,大多数都是取出网袋、纸箱、筐子等初级纸盒中,部分农产品送往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后,不会被拆下原先纸盒,展开新的纸盒。
针对这种状况,主要分成两种情形展开处理,一是对于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拒绝将合格证摆放纸盒内或加贴在纸盒上;二是对于散装食用农产品,拒绝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施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此外,消费者只需向销售者索取其出示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而销售者只需向上游经销商或生产者索取其出示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每个交易节点上的销售者只需记录该批食用农产品出入信息才可,不必须将所有过程信息都在合格证上标示。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表现形式上看,它就是一种相同内容和格式,且随产品流动的信息标识。那么,这与产品认证标志有什么区别呢?陈松说道,区别主要在于功能有所不同、性质有所不同、开具主体有所不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功能是为了标明产品来源,证明其符合国家涉及法律与标准的拒绝,是上市农产品必需超过的底线,不应科强制性拒绝。合格证开具的主体是生产经营者,而且其产品上市必需获取。而认证标志则是为了标明产品超过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拒绝,在品质或生产方式上具备一定的优势特征,可作为消费者选配优质安全性农产品的参照依据,不应科选择性拒绝。
认证标志是必须通过许可部门或专门机构展开审议批准后,并申请人用于的,生产经营者予以许可不得乱用标志,可以说道认证标志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高级表现形式。尽管合格证制度在工业产品管理中并不陌生,但应用于到农产品管理上还是首次。
“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中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阶段,是由视而不见向管制的改变,还必须一个拒绝接受过程,而难题在于生产经营主体过于集中、文化素质广泛较低,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还须要一定的过渡性适应环境时间。基本考虑到是通过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倒逼销售者采行一系列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措施,并把市场准入的压力传送给生产者,构成以利益驱动的制约共赢机制。通过这一制度决定,逐步建构生产经营者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多管齐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大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陈松指出,一旦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严格把关,找到不合格农产品,可通过合格证上标示的信息,追溯到农产品销售者,对其展开依法处理。如果确认是生产源头造成的问题,农产品销售者还可根据并购台账或索取并保有生产者开具的合格证等信息记录,再行自行追溯到源头,采行追偿或中止并购等方式,防止自己再行受损失,最后构成以市场约束间接出局不守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良性循环。可以想象到,“只要在一车散装或纸盒过的农产品上附带或加贴一个标示有产地信息和销售者信息的小卡片,这就支撑着一种质量安全性责任,长此以往地坚决做到下去,一定需要培育起生产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负责管理的理念。
”陈松说道。合格证制度急需划入法律层面急需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划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以此为依据制订并颁布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作为一种监督管理工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急需下降到法律层面烧结下来,规定各种情形下开具合格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陈松指出,当前实行农产品合格证最引人注目的难题就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没适当的制度决定。
一旦找到不合格农产品,那么开具的合格证就是违宪的,解释生产环节、缴贮运环节或销售环节有可能经常出现了问题。有些有可能是蓄意而为,有些有可能是尚能不知悉的风险,有些有可能是自身无力防止的风险,这里面既牵涉到诚信的问题,也牵涉到能力的问题。那么不管上市农产品是检测证明合格也好,还是允诺证明合格也罢,都必需依据法律规定展开亦须处理。
“因此,急需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划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以此为依据制订并颁布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陈松说道,“创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意味著不开具合格证的生产经营者无法让产品转入市场,也意味著生产经营者以合格证的方式向消费者效忠,‘我的产品是合格的,只要产品出有了问题,就可以通过合格证上的信息寻找我’。”目前,无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是新的《食品安全法》,都没提及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陈松指出,应该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为契机,尽早具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地位,并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再行通过颁布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更进一步具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程序拒绝,还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的出示拒绝、用于条件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这将为依法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获取有力的法制确保。这不仅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不道德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客观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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